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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答

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基本规定

发布时间:2021-01-13 15:40:57 人气:0

1、一般规定: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,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;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;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现状及其预测、经济性、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;确保服务范围生活垃圾及时有效处理;关键设备或系统应具有备用性,确保工程基本功能的有效性;以主要生产车间为主体进行布置,其他各项设施应按生活垃圾处理流程、功能分区合理布置,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、美观。

2、工程选址: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设施控制区域分为核心区、防护区和缓冲区。核心区的建设内容为焚烧项目的主体工程、配套工程、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。当防护区为园林绿化时,距离按核心区周边不应小于300m。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,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少于500m,距边界距河流和湖泊不应少于50m,距民用机场不应少于3km。

垃圾分类处理设备

3、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工程不应设在的地区: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,供水水源远景规划区;洪泛区和泄洪道;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;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、地方自然保护区;公园,风景、游览区,文物古迹区,考古学、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;

4、二次污染防治措施: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产生的污水、臭气、粉尘、噪声等,应设置控制、收集与处理设施、在线监测设施;处理工程产生的残渣、炉渣、飞灰、污泥等,应设置收集、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设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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